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财〔2012〕63号发布 2012年6月13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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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财〔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各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在2005年联合发布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安监总办字〔2005〕139号)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