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2〕19号发布 2012年2月20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官方栏目不标注这篇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本站也不代为判断——该栏目里就有若干《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请以官方原文和后续文件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单位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2〕19号

中国铝业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变更中国铝业重庆分公司8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计委托单位的请示》(中铝安字〔2012〕1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要求,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应包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设计,否则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对于安全设施设计已经审批、尚未完成基建的新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其“六大系统”设计原则上应由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承担;“六大系统”设计完成后,企业应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审查。如确需由其他单位承担“六大系统”设计的,应充分考虑与已经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的相互衔接;企业在组织“六大系统”设计审查时,应邀请原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负责该矿山建设项目的总设计师或相关技术负责人参加。

三、企业应按照设计建设“六大系统”,并在基建期内完成。基建完成后,安全监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六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整体验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 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