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 2011年9月5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官方栏目不标注这篇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本站也不代为判断——该栏目里就有若干《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请以官方原文和后续文件为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应急[201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中国矿山救援标识已于 2011 年 7 月 19 日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发布。现将《中国矿山救援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