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发布 2011年8月11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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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