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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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冶金烧结球团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 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
考 评 说 明
1.本评定标准所称烧结球团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烧结球团单元及独立烧结球团生产企业。本评定标准适用于烧结球团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依法生产的烧结球团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A级元素)、47项考评项目(B级元素)和224条考评内容(核心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得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应在该类目内进行扣分。
6.本标准共计7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7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位后一位数。
7.标准化等级共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定所对应的等级应同时满足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要求,取其中较低的等级确定最后标准化等级(见下表)。
评定 等级 标准化 得分 安全绩效
一级 ≥90 考核年度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级 ≥75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死亡两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级 ≥60 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事故或累计死亡三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8.烧结球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按照《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中第六至十条的有关要求执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考评
类目 考评
项目 考评内容 标准
分值 考评办法 自评/评审描述 实际
得分
一、安全生产目标
1.1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核等环节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1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1分。
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计划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未以企业正式文件印发的,不得分。
1.2监测与考核 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2 无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分解的,不得分;无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不得分;实施计划无针对性的,不得分;缺一个基层单位和职能部门的指标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的,扣1分。
按照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保存有关监测记录资料。 3 无安全目标与指标实施情况的检查或监测记录的,不得分;检查和监测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扣1分;检查和监测资料不齐全的,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的调整、修改记录应形成文件并加以保存。 3 未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考核的(含无评估报告),不得分;未及时调整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以文件形式颁发的,扣1分;记录资料保存不齐全的,扣1分。
小计 12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与国家、地方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分。
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2 未设立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任命的,扣1分;成员未包括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扣1分。
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 3 未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的,不得分;无会议记录的,扣2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有未完成项且无整改措施的,每一项扣1分。
2.2职责 建立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一个环节内容的,扣1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扣1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扣1分。
对各级管理层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权限的培训。 2 无该培训的,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培训的,扣1分;被抽查人员对责任制不清楚的,每人扣1分。
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适宜性评审与更新。 3 未定期进行适宜性评审的,不得分;没有评审记录的,不得分;评审、更新频次不符合制度规定的,每缺一次扣2分;更新后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扣2分。
小计 18 得分小计
三、安全投入 3.1安全生产费用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4 未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不得分;财务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管理的,扣2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1分。
制定包含以下方面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计划: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4)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5)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6)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7)安全标志及标识;
(8)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8 无该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每缺一个方面扣1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一项扣1分;有超范围使用的,每次扣2分。
3.2相关保险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
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3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保障受伤员工获取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5 有关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等资料不全的,每一项扣2分;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不得分;伤残等级鉴定每少一人,扣2分;赔偿每一人不到位的,本项目不得分。
小计 24 得分小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1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1分。
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向归口部门汇总。 3 每少一个部门和基层单位定期识别和获取的,扣1分;未及时汇总的,扣1分;未分类汇总的,扣1分。
企业应按照规定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发布其清单。 3 未定期识别和获取的,不得分;工作程序或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清单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文本或电子版的,扣1分。
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 4 未及时融入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
及时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达给从业人员,并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4 未培训考核的,不得分;无培训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扣1分。
4.2规章制度 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发布、使用、评审、修订等效力。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缺少环节内容的,每项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 10 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扣1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1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1分。
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4 未发放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3操作规程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适用的,每缺一个,扣1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1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6 未发放至岗位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岗位的,扣1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1分。
4.4评估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 未进行的,不得分;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每缺少一个方面内容,扣1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4.5修订 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5 应组织修订而未组织进行的,不得分;该修订而未修订的,每项扣1分;无修订的计划和记录资料的,不得分。
4.6文件和档案管理 建立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及各类安全生产档案及保存要求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等责任部门/人员、流程、形式、权限等的,扣1分;未明确具体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等的,扣1分。
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2 未按文件管理制度执行的,不得分;缺少环节记录资料的,扣1分。
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风险评价信息;培训记录;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检查、整改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习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2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2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1分。
小计 60 得分小计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1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3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1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5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1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1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1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1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1分;培训要求不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1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5 全教育培训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2分;未 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1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1分;未按规定对转岗和离岗者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 。
5.4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5.5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 2 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危害告知的,不得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未提供相应劳保用品的,不得分;无专人带领的,不得分。
5.6安全文化建设 采取多种形式的活动来促进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4 未进行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不符的,扣2分。
小计 30 得分小计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建立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 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2分;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安全投资没有纳入项目概算的,扣2分;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或安全验收评价的,扣2分;初步设计无安全专篇或安全专篇未经审查通过的,扣2分;变更安全设备设施未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每处扣1分;隐蔽工程未经检查合格就投用的,每处扣1分;未经验收就投用的,扣1分;安全设备设施未同时投用的,扣1分。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无资质单位编制的,不得分;未备案的,不得分;每少备案一个,扣1分。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新建的烧结球团厂,应位于居民区及工业场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边缘至居民区的距离应大于1000m。 5 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烧结球团厂位置不是位于居民区及工业场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的,扣1分;厂区边缘及居民的距离小于1000m的,扣1分。
厂区办公、生活设施宜设在烧结机或球团焙烧机(窑)季节盛行风向上风侧100m以外。 3 厂区办公室和生活设施未设在烧结机或球团焙烧机(窑)季节盛行风向上风侧100m以外位置,不得分。
厂房内、转运站、皮带运输机通廊,均应设有洒水清扫或冲洗地面等设施。排水沟、池应设有盖板,砂泵坑四周应设置安全栏杆。 3 厂房内、运转站、皮带运输机通廊,未设洒水清扫设施或冲洗地面清洁卫生设施的,扣1分;排水沟、池未设盖板的,扣1分;砂泵坑周围未设安全栏杆的,扣1分。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3 未进行照度测量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 5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电缆夹层,未设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的,不得分;未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穿线孔的,扣1分。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3)的规定。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通道、走梯的出入口,不应位于吊车运行频繁的地段或靠近铁道。否则,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3 通道、走梯的出入口设在车辆运行频繁地段或铁道旁,扣1分;出入口设在频繁地段又没有防护安全装置的,不得分。
烧结机厂房、烟囱、竖炉等,应设有避雷装置,双烟道烟囱底部应设隔墙,防止窜烟。 3 烧结机厂房、烟囱、竖炉等处未设避雷装置的,不得分;双烟道烟囱底部未设隔墙防止窜烟的,扣1分。
烧结机、单辊破碎机、热筛和球团焙烧机的尾部应设有起重设施和检修用的运输通道。 3 烧结机、单辊破碎机、热筛和球团焙烧机的尾部未设置起重设施和检修用的运输通道的,不得分。
新建、改建、扩建烧结机的圆辊给料机和反射板,应设有机械清理装置。 2 烧结机的圆辊给料机和反射板未设机械清理装置的,不得分。
带式输送机应符合《带式运输机安全规范》(GB14784)的要求;有防打滑、防跑偏和防纵向撕裂的措施以及能随时停机的事故开关和事故警铃。 6 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安全设施缺少的,每处扣1分。
带式输送机通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热返矿通廊净空高度、带式运输机通廊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6m;通廊倾斜度为6°~12°时,检修道及人行道均应设防滑条,超过12°时,应设踏步。带式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通道,则不应小于l.3m。人行通道上不应设置入口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应设计足够的照明。应根据现场的需要,沿胶带走向每隔30~100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的过桥。 6 带式输送机通廊净空高度小于2.2m的,扣1分;热返矿通廊净空高度小于2.6m的,扣1分;通廊倾斜度为6°~12时,检修道及人行道未设防滑条的,扣1分;超过12°时,未设踏步的,扣1分;带式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通道,净宽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通道,净宽小于l.3m,扣1分;人行通道上设置入口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未设计足够的照明的,扣1分。
带式输送机、链板机需要跨越的部位应设置过桥,烧结机应设置中间过桥,烧结机台车旁应设观察平台。 4 带式输送机、链板机跨越的部分未设置过桥的,扣1分;烧结机未设中间过桥的,扣1分;烧结机台车未设观察平台的,扣1分。
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4 对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场所,未用封闭式电气设备的,扣2分;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未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扣1分。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4 在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无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的,不得分。
重油、煤粉等的金属罐区,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 在重油、煤粉等的金属罐区,未设防静电措施的,不得分。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的规定。 6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加扣15分。
油库和磨煤室应设有烟雾火灾自动报警器、监视装置及灭火装置;应采取防火墙、防火门间隔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电缆穿线孔等建筑措施。 4 油库和磨煤室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的,扣1分;未设置监视装置的,扣1分;未设灭火装置的,扣1分;各室间未设有防火墙、防火门间隔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电缆穿线孔等建筑措施的,扣1分。
在设有强制通风以及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的场所,风机与消防设施之间,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4 未设安全联锁装置的,不得分。
机头电除尘器应设有防火防爆装置。 2 机头电除尘器未设防火防爆装置的,不得分。
各燃气管道在厂入口处,应设可靠的切断装置。燃气管道不应与电缆同沟敷设,并应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 3 燃气管道的入厂处,未设可靠的切断装置的,扣1分;煤气管道与电缆同沟敷设的,扣1分;未进行强度试验及气密性试验的(查试验记录表),扣1分。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爆或隔离火花的安全仪表。 2 在爆炸危险场所,未设防爆或隔离火花的安全仪表的,不得分。
点火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空气、煤气比例调节装置和煤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
(2)烧嘴的空气支管应采取防爆措施。 2 点火器未设置空气、煤气比例调节装置的,不得分;未设置煤气低压自动切换装置的,扣1分;烧嘴的空气支管未设置防爆措施,扣1分。
煤气管道应设有大于煤气最大设计压力的水封和闸阀;蒸汽、氮气闸阀前应设放散阀,防止煤气反窜。 4 煤气管道未设置大于煤气最大设计压力的水封和闸阀的,扣1分;蒸汽、氮气闸阀前未设置防止煤气反窜的放散阀的,扣1分。
天车及布料小车等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两端应设有缓冲器和清轨器,轨道两端应设置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3 在轨道行走的设备,两端未设有缓冲器、清轨器、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装置的,不得分。
所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应严格密闭,并设除尘系统。作业场所粉尘和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GBZ2.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GBZ2.2)的规定。 2 有产尘设备和尘源点未封闭的,扣1分;没有设除尘系统的,扣1分;对作业场所粉尘及有害物质的浓度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有害因素》、《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物理因素》规定的,每处扣1分。
除尘设施的开停,应与工艺设备联锁;收集的粉尘应采用密闭运输方式,避免二次扬尘。 2 除尘设施的开停未与工艺设备联锁的,扣1分;收集的粉尘运输不密闭的,扣1分。
气力输送或罐车送达的终点矿槽应予密闭,其上部应设置余压消除装置和除尘设施。 2 气力输送或罐车送达的终点矿槽未密闭的,扣1分;其上部未设置余压消除装置和除尘设施的,扣1分。
主抽风机操作室应与风机房隔离,并采取隔音和调温措施;风机及管道接头处应保持严密,防止漏气。 3 主抽风机操作室未与风机房隔离的,不得分;未采取隔音和调温措施的,扣1分;风机与管道接头处有漏气的,扣1分。
主抽风机室应设固定式监测烟气泄漏、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及其浓度的信号报警装置。煤气加压站和煤气区域的岗位,应设置固定式监测煤气泄漏显示、报警、处理应急和防护装置。 3 主抽风机室未设固定式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煤气加压站等煤气区域未设煤气泄漏报警的,扣1分;未设固定式煤气浓度超标信号报警器和漏气监测装置的,扣1分。
对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应严加密闭。 2 对散发有害物质的设备未密闭的,不得分。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吹灰机或罐车,均应设有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其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的有关规定。 3 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贮气包、吹灰机或罐车,未设安全阀、减压阀和压力表的,扣2分;其设计、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应采用不同颜色的标志,以区别各种阀门处于开或闭的状态。 3 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压力超过0.1MPa但未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的,扣2分;阀门未用不同颜色的标志区分开或闭状态的,扣1分。
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
(1)限位器;
(2)缓冲器;
(3)防碰撞装置;
(4)超载限制器;
(5)连锁保护装置;
(6)轨道端部止挡;
(7)定位装置;
(8)其他:零位保护、安全钩、扫轨板、电气安全装置等;
(9)走台栏杆、防护罩、滑线防护板、防雨罩(露天)等防护装置;
(10)安全信息提示和报警装置等。 8 未标明起重吨位的,扣1分;每缺少一项安全装置的,扣1分。
生产中应采用下列信号及安全防护设施:
(1)煤气、空气压降报警和指示信号(音响及色灯),煤气管道压力自动调节和煤气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2)空气冷却器和水冷装置的水压降信号,油冷却器油压降信号,稀油润滑系统的油压降信号;
(3)抽风机轴承、电机的温升信号,球磨机、棒磨机轴承温升信号;
(4)事故信号(音响及色灯);
(5)单机运动的设备和联锁系统的设备,应设置预告和启动信号。 5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原料仓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堆料高度应保证抓斗吊车有足够的安全运行空间,抓斗处于上限位置时,其下沿距料面的高度不应小于0.5m;
(2)应设置挡矿墙和隔墙;
(3)容易触及的移动式卸料漏矿车的裸露电源线或滑线,应设防护网,上下漏矿车处应悬挂警示牌或信号灯。 3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原料场应有下列设施:
(1)工作照明和事故照明;
(2)防扬尘设施;
(3)停机或遇大风紧急情况时使用的夹轨装置;
(4)车辆运行的安全警示标志;
(5)原料场设备设施应设置防电击、雷击安全装置。 4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煤粉制备与输送应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设备均采用防爆型的;
(2)磨煤室周围留有消防车通道;
(3)煤粉罐及输送煤粉的管道,有供应压缩空气的旁路设施,并应有泄爆孔,泄爆孔的朝向,应考虑泄瀑时不致危及人员和设备;
(4)当控制喷吹煤粉的阀门或仪表失灵时,应能自动停止向球团焙烧炉内喷吹煤粉并报警;
(5)煤粉燃烧器和煤粉输送管道之间,应设有逆止阀和自动切断阀;
(6)煤粉管道停止喷吹煤粉时,应用压缩空气吹扫管道;停止喷吹烟煤时,应用氮气吹扫;
(7)磨煤机出口的煤粉温度应低于80℃,贮煤罐、布袋除尘器中的煤尘,温度应低于70℃,并应有温度记录和超温、超压警报装置;
(8)检查煤粉喷吹设备时,应使用铜质工具;
(9)煤粉仓应设温度计、一氧化碳监测仪表;
(10)煤粉仓罐应设充惰气设施;
(11)针对煤粉仓罐煤粉自燃及着火,应设专门的灭火设施;
(12)进原煤仓罐及煤粉仓罐作业时,应保证通风良好,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准。 10 煤粉制备与输送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每处扣1分。
堆取料机和抓斗吊车的走行轨道,两端应设有极限开关和安全装置,两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运行时,相距不应小于5m。 2 堆取料机和抓斗吊车的走行轨道两端,未设有极限开关和安全装置的,扣1分;同轨道同方向运行的车辆相距小于5m的,扣1分。
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3 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的,不得分;资料不齐全的,每次(项)扣1分。
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3 未按计划检(维)修的,每项扣1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每项扣1分;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对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每次扣1分;失修每处扣1分;检(维)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每处扣1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每处扣1分;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每处扣1分;检修完毕后未按程序试车的,每项扣1分。
烧结工艺中的燃料加工系统,应使用布袋式除尘器。 2 烧结工艺中燃料加工系统的除尘设施未用布袋除尘器的,不得分。
使用煤气,应根据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制定高、低压煤气报警限量标准。 3 根据生产工艺和安全要求,未制定高、低压煤气报警限量标准的,不得分。
水冷系统应设流量和水压监控装置,使用水压不应低于0.1MPa,出口水温应低于50℃。 2 水冷系统未设流量和水压监控装置的,不得分;使用水压低于0.1MPa,扣1分;出口水温高于50℃的,扣1分。
配料圆盘应与配料皮带输送机联锁。 2 配料圆盘未与配料皮带输送机联锁的,不得分。
危险场所和其他特定场所,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
(2)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性照明器材;
(3)含有大量烟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 3 选用照明器材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 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3 未进行验收的(含其安全设备设施),每项扣1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进行报废或拆除。 3 未按规定进行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的,不得分;未执行作业许可的,扣1分;未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分;资料保存不完整、齐全的,每项扣1分。
6.4设备设施检测检验 建立设备设施(包括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按规定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6 未进行检验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含生产、安装、验收、登记、使用、维护等),每台套扣1分;使用无资质厂家生产的,每台套扣2分;未经检验合格或检验不合格就使用的,每台套扣2分;安全装置不全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2分;检验周期超过规定时间的,每台套扣1分;检验标签未张贴悬挂的,每台套扣1分。
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置及检测仪应定期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3 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置和所有的检测仪,未见有资质单位合格检验单的,不得分;超出有效使用日期的,扣1分。
小计 190 得分小计
七、作业安全
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能源介质作业;
(4)高处作业;
(5)大型吊装作业;
(6)交叉作业;
(7)其他危险作业。 5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规定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每处扣1分。
对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环境存在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 无企业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汇总资料的,不得分;辨识所涉及的范围未全部涵盖的,每少一处扣1分;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分级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现场岗位人员不清楚岗位有关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2 有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不得分;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的,不得分;安全路线的宽度小于1.5m的,扣1分。
配料矿槽上部移动式漏矿车的走行区域,不应有人员行走,其安全设施应保持完整。 2 配料矿槽上部移动式漏矿车的走行区域,发现有人员行走的,扣1分;未设安全设施的,扣1分。
粉料湿料矿槽倾角不应小于65°,块矿矿槽不应小于50°。采用抓斗上料的矿槽,上部应设安全设施。
3 粉料、湿料矿槽倾角小于65°,块矿矿槽小于50°的,扣1分;抓斗上料的矿槽未设安全设施的,扣1分。
不应有湿料和生料进入热返槽。 2 发现有湿料和生料进入热返矿槽中的,不得分。
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多单位、多工种在同一现场施工时,应建立现场指挥机构,协调作业。 3 查看设备资料,在设备检修或技术改造时没有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资料的,扣1分;多单位或多工种同一施工没有现场指挥、协作记录资料的,扣1分。
所有设备设施的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修作业区域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
(2)检修作业区上空有高压线路时,应架设防护网;
(3)检修期间,相关的铁道设明显的标志和灯光信号,有关道岔锁闭并设置路挡。 4 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对煤气设备进行定期检修,每次检修应有相关记录档案。检修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3 煤气设备未定期检修的,不得分;没有检修记录的,扣1分;检修时,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扣1分。
煤气设备检修时,应确认切断煤气来源,用氮气或蒸汽扫净残余煤气,取得危险作业许可证或动火证,并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检修。 3 煤气设备检修,未先切断煤气来源的,扣1分;未用氮气或蒸汽扫净残余煤气的,扣1分;未取得危险作业许可证或动火证的,扣1分。
烧结平台上不应乱堆乱放杂物和备品备件,每个烧结厂房烧结平台上存放的备用台车,应根据建筑物承重范围准许5块至10块台车存放,载人电梯不应用作检修起重工具,不应有易燃和爆炸物品。 3 烧结平台,有乱堆乱放杂物和备品备件现象的,扣1分;烧结厂房烧结平台上存放的备用台车,超出建筑物承重范围的,扣1分;载人电梯有用检修起重工具使用或有易燃和爆炸物品的,扣1分。
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一般不应超过36V,在潮湿的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不应超过12V。 2 需要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超过36V的,扣1分;在潮湿的地点和金属容器内,超过12V的,扣1分。
7.2作业行为管理 建立人员行为监督控制的制度,明确人员行为监控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事项。 2 无人员行为监督控制制度的,不得分;内容不全的,每缺一环节,扣1分。
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每缺一类风险和隐患辨识的,扣1分;缺少控制措施或针对性不强的,每类扣1分;作业人员不清楚风险及控制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实行许可制、工作票制。 3 未执行的,不得分;工作票中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不全的,按每类工作票扣1分;授权程序不清或签字不全的,扣2分;工作票未有效保存的,扣2分。
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 4 未执行的,不得分;未挂操作牌就作业的,每处扣1分;操作牌污损的,每个扣1分。
煤气加压站、油泵室、磨煤室及煤粉罐区周围10m以内,不应有明火。在上述地点动火,应开具动火证,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 在煤气加压站、油泵室、磨煤室及煤粉罐区周围10m以内未设禁火标志的,扣1分;在此区域内点火未用动火证或未进行防火措施的,扣1分。
煤气设备的检修和动火、煤气点火和停火、煤气事故处理和新工程投产验收,应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相关规定。 3 煤气设备的检修和动火、煤气点火和停火、煤气事故处理和新工程投产验收,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的,每处扣1分;抽查有关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回答错误的,扣1分。
在煤气区域作业或检查时,应带好便携式煤气报警仪,且应有两人以上协助作业: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3 煤气作业区域,定期进行煤气检测时未随身带煤气报警仪的,扣1分;没有设人员监护的,扣1分。
烧结机点火之前,应进行煤气引爆试验;在烧结机点火器的烧嘴前面,应安装煤气紧急事故切断阀。 3 烧结机烧嘴未安装煤气紧急事故切断阀的,不得分;查看记录,烧结机点火前未做引爆试验的,扣1分。
点火时,不应有明火,防止发生火灾。定期对煤气管道进行检查,防止煤气泄漏,造成煤气中毒。 3 点火时,发现有明火的,扣1分;未定期对煤气管道泄漏进行检查,且没有检查记录的,扣1分。
点火器检修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事先切断煤气,打开放散阀,用蒸汽或氮气吹扫残余煤气;
(2)取空气试样作一氧化碳和挥发物分析,一氧化碳最高容许浓度与容许作业时间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3)检修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并指定一人监护;
(4)与外部应有联系信号。 4 点火器检修时,未事先切断电源,打开放散阀,排除残余煤气的,扣1分;空气试样中的一氧化碳的含量不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超过标准的,扣1分;检修未派监护人的,扣1分;现场没有与外部方便的联系信号的,扣1分。
清理球盘积料时,应保证球盘传动部分无人施工,防止因物料在盘内偏重带动球盘,造成传动部分突然动作而伤人。 3 清理球盘积料时,应保证球盘传动部分无人施工,不按要求的,每次扣1分。
竖炉停炉或对煤气管道及相关设备进行检修时,应通知煤气加压站切断煤气,打开支管的两个放散阀,并通入氮气或蒸汽4小时以上方可检修,并用一氧化碳测试仪检查。 3 竖炉停炉或对煤气管道及相关设备进行检修时,未通知煤气加压站切断煤气的,扣1分;未打开支管的两个放散阀,未通入氮气或蒸汽的,扣1分;未用一氧化碳检测仪检测的,不得分。
烧结机台车轨道外侧安装防护网;检修时,热返矿未倒空前不应打水。 2 烧结机台车外侧未安装防护网的,扣1分;检修时热返矿未倒空前打水,扣1分。
更换台车应采用专用吊具,并有专人指挥,更换栏板、添补炉篦条等作业,应停机、停电进行。 3 更换台车未用专用吊具,没有专人指挥,扣1分;更换栏板、添补炉篦条等作业,未停机、停电进行的,扣1分。
进入大烟道作业时,不应同时从事烧结机台车作业、添补炉蓖作业等。应切断点火器的煤气,关闭各风箱调节阀,断开抽风机的电源执行挂牌制度。 3 进入大烟道作业时,同时从事烧结机台车、添补炉蓖等作业的,扣1分;未切断点火器煤气、关闭各风箱调节阀、断开抽风机电源实行挂牌制度的,扣1分。
进入大烟道检查或检修时,应先用一氧化碳检测仪检测废气浓度,符合标准后方可进入,并在人孔处设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后,确认无人后,方可封闭人孔。 3 进入大烟道检查或检修时,未用一氧化碳检测仪检测烟道内废气浓度的,不得分;人孔处未设人员监护的,扣1分;作业后,未封闭人孔的,扣1分。
进入单辊破碎机、热筛、带冷机和环冷机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3 进入单辊破碎机、热筛、带冷机和环冷机作业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扣1分;未设人员监护,扣1分。
进入球磨机检修时,应确定磨机上方是否有粘料,防止垮塌伤人,并与上下岗位联系好,停电并挂上"禁止启动"的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3 在进入磨机检修时,没有检查是否有粘料的,扣1分;停电没挂上标牌的,没有专人监护,扣1分。
在台车运转过程中,不应进入弯道和机架内检查。若需检查进入,应索取操作牌,停机、切断电源,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2 在台车运转过程中,进入弯道和机架内检查时,未带操作牌、未停机、未切断电源、未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未派专人监护,每处扣1分。
进入圆筒混合机检修和清理,应事先切断电源,采取防止筒体转动的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3 进入圆筒混合机检修和清理,未事先切断电源的,扣1分;未设防止筒体转动措施的,扣1分;未派人员监护的,扣1分。
吊物不应从人员或重要设备上空通过,运行中的吊物距障碍物距离应在0.5m以上。 2 发现吊物有从人员或重要设备上空经过的,不得分;吊物距障碍物距离低于0.5m的,扣1分。
拆装吊运备件时,不应在屋面开洞或利用桁架、横梁悬挂起重设施。不应用煤气、蒸汽、水管等管道作为起重设备的支架。 3 吊挂设备时,有在屋面开洞的,扣1分;有用桁架、横梁悬挂起重设施的,扣1分;有用各种管道作为起重设备的支架的,扣1分。
铁道运输车辆进入卸料作业区域和厂房时,应有灯光信号及警示标志,车速不应超过5km/h。 2 铁道运输车辆进入卸料作业区域和厂房时,未设灯光信号及警示标志的,扣1分;没有警示标志,车速超过5km/h的,扣1分。
人员不应乘、钻和跨越皮带。 2 皮带机附近未见相关禁止规定的,不得分;跨越部分未设置防护措施的,扣1分。
运转中的破碎、筛分设备,不应打开检修门或孔;检修或处理故障,应停机并切断电源和事故开关,挂"禁止启动"标志牌。 3 运转中的破碎、筛分设备发现有打开检修门或孔的,扣1分;检修或处理故障,未停机并切断电源和事故开关,未挂"禁止启动"标志牌的,扣2分。
检修吹灰机和罐车的罐体,以及打开罐体装料孔,应预先打开卸压阀。 2 检修吹灰机和罐车的罐体,以及打开罐体装料孔,未按规定预先打开卸压阀的,不得分。
更换造球机刮刀前,应先将跳板搭好、扎牢。拆卸或安装刮刀棒时,应由两人以上相互配合作业,保证站位牢靠,同时应防止工具、刮刀棒掉落伤人。 3 更换造球机刮刀前,未先将跳板搭好、扎牢的,扣1分;拆卸或安装刮刀棒时,未派两人以上相互配合作业的,扣1分;没有防止工具掉落伤人的措施的,扣1分。
料仓捅料时,应尽可能采取机械疏通。如确需人员进入料仓捅料时,应系安全带(其长度不应超过50cm),在作业平面铺设垫板,并有专人监护。 4 人员进入料仓捅料时,未系安全带的,扣2分;作业平面未铺设垫板、单独作业的,扣2分。
在炉口捅料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防止烫伤。捅料时用力应适度,以免损坏三角炉篦和炉篦条。 3 发现炉口捅料人员未穿戴好防护用品的,不得分。
进入竖炉炉内作业应遵循以下准则:
(1)待竖炉排空,冷却4小时后,方可进入炉内作业。
(2)检修时进入炉内作业应搭好跳板、挂梯,系好安全带,穿好隔热服,戴好防护眼镜。
(3)从上部进入炉内作业应带好安全带作业(安全带的挂绳应附装钢绳)。
(4)在炉内下方作业应先将齿辊及油泵停下并挂检修牌,关好上部炉门,并设专人监护,然后再进入炉内搭设好防护设施后方可作业。 5 竖炉炉内作业中,未待竖炉排空、冷却4小时,就进入炉内作业,扣1分;
在进入竖炉检修时,进入炉内作业未搭好跳板和挂梯的、没有系安全带、未穿隔热服、未戴好防护眼镜的,扣1分;
从上部进入炉内作业未带好安全带作业的,扣1分;
在炉内下方作业未先将齿辊及油泵停下并挂检修牌,扣1分;未设专人监护,扣1分。
竖炉点火时,炉料应在喷火口下缘,不应突然送入高压煤气,煤气点火前应保证煤气质量合格,并保证竖炉引风机已开启,风门打开。 3 竖炉点火时,炉料未放在喷火口下缘,扣1分;突然送入高压煤气,扣1分;煤气点火前未确认煤气质量合格,竖炉引风机未开启,扣1分。
竖炉应设有双安全通道,通道倾斜度不应超过45°。 2 竖炉未设双安全通道的,扣1分;通道倾斜度超过45°的,扣1分。
进入烘干设备作业,应预先切断煤气,并赶净设备内残存的煤气。 2 进入烘干设备作业时,未预先切断煤气的,不得分;未赶净设备内残存的煤气,扣1分。
回转窑一旦出现裂缝、红窑,应立即停火。在回转窑全部冷却之前,应继续保持慢转,停炉时,应将结圈和窑皮烧掉。 3 回转窑出现裂缝、红窑,没有立即停火,不得分;在回转窑全部冷却之前,未继续保持慢转,停炉时,未将结圈和窑皮烧掉,扣1分。
拆除回转窑内的耐火砖和清除窑皮时,应采取防窑倒转的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3 拆除回转窑内的耐火砖和清除窑皮时,未采取防窑倒转的安全措施,不得分;无专人监护,扣1分。
不应带电作业。特殊情况下不能停电作业时,应按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 3 现场发现带电作业的,扣1分;特殊情况下不能停电作业时,未按有关带电作业的安全规定执行的,扣2分。
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 无发放标准的,不得分;未及时发放的,不得分;购买、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分;发放标准不符有关规定的,每项扣1分;员工未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具体明确各类煤气危险区域。在第一类区域,应带上呼吸器方可作业;在第二类区域,应有监护人员在场,并备好呼吸器方可作业;在第三类区域,可以作业,但应有人定期巡查。 5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拉闸断电,并采取开关箱加锁等措施;
(2)验电、放电;
(3)各相短路接地;
(4)悬挂"禁止合闸,有人作业"的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4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 建立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3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告知危险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的,每处扣1分。
吊装孔应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并应设警示标志。 2 吊装孔没有设置防护盖板或栏杆的,扣1分;未设安全警示标志的,扣1分。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防护措施,并定期检测。 2 无标志的,每处扣1分;无防护措施的,每处扣1分;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
7.4相关方管理 建立有关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明确双方权责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3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
不应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4 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相关方的,除本条不得分外,加扣6分;承包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每项扣1分;未执行协议的,每项扣1分。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甲方应统一协调管理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多个相关方的交叉作业。 6 相关方在甲方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除本条不得分外,加扣4分;未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的,每一个扣1分;风险控制措施缺乏针对性、操作性的,每一个扣1分;未对其进行安全绩效监测的,每次扣1分;甲方未进行有效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的,扣3分。
7.5变更 建立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实际不符的,扣1分。
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的变更制定实施计划。 3 无实施计划的,不得分;未按计划实施的,每项扣1分;变更中无风险识别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1分。
对变更的实施进行审批和验收管理,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所产生的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 3 无审批和验收报告的,不得分;未对变更导致新的风险或隐患进行辨识、评估和控制的,每项扣1分。
变更安全设施,在建设阶段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在投用后应经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同意。重大变更的,还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 未经书面同意就变更的,每处扣1分;未及时备案的,每次扣1分。
小计 188 得分小计
八、隐患排查
8.1隐患排查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
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3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依据缺少或不正确的,每项扣1分;方案内容缺项的,每项扣1分。
按照方案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6 未按方案排查的,不得分;有未排查出隐患的,每处扣1分;排查人员不能胜任的,每人次扣1分;未进行汇总总结的,扣2分。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4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5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扣1分。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5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扣1分;缺少一类检查表,扣1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1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1分。
8.3隐患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10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1分。
在隐患治理完成后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 未进行验证或评估报告的,每项扣1分。
按规定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2 无统计分析表的,不得分;未及时报送的,不得分。
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采用技术手段、仪器仪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预警指数系统。 3 无安全预警指数系统的,不得分;未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测算,实现对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预报的,扣2分;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纳入安全预警系统的,扣2分;未对预警系统所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的,扣2分;未每月进行风险分析的,扣2分。
小计 45 得分小计
九、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估,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8 未进行辨识和评估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2分。
9.2登记建档与备案 对确认的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3 无危险源档案资料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1分。
按照相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向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2 未备案的,不得分;备案资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3 未办理许可证的,不得分;每少一个许可证,扣1分。
9.3监控与管理 对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危险源)采取措施进行监控,包括技术措施(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检查、检验等)和组织措施(职责明确、人员培训、防护器具配置、作业要求等)。 15 未实施监控的,不得分;有重大隐患或带病运行,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除本分值扣完后外,加扣15分;监控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不全的,每项扣1分。
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源点警示牌(内容包含名称、地点、责任人员、事故模式、控制措施等)。 3 无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扣1分;内容不全的,每处扣1分;警示标志污损或不明显的,每处扣1分。
相关人员应按规定对危险源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记录本上签字。 2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的,不得分;检查未签字的,每次扣1分;检查结果与实际状态不符的,每处扣1分。
小计 38 得分小计
十、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此类目不得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2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退休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1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对职业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及时的治疗、疗养。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应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3 未及时给予治疗、疗养的,不得分;治疗、疗养每少一人的,扣1分;没有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的,每人扣1分。
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3 未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或未进行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必要的泄险区。 3 无报警装置的,不得分;缺少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处扣1分;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无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各种防护用具,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 未指定专人保管或未全部定期校验维护的,不得分;未定期校验和维护的,每次扣1分;校验和维护记录未存档保存的,不得分。
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的日常监测及维护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 未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人员不能胜任的(含无资格证书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不得分;日常监测每缺少一次,扣1分;监测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每处扣1分。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2 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碰撞和冲击等的脉冲噪声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一处扣1分;未进行噪声检测的,扣1分。
积极采取防止噪声的措施,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 2 对高噪音场所没有防止噪声的措施的,扣1分;消除噪声危害。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没有佩戴防护用具,扣1分。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的允许剂量,不应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标准。使用放射性核素时,应遵守《辐射防护规定》(GB 8703)的规定。 2 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的允许剂量,超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标准的,扣1分;使用放射性核素时,不遵守《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扣1分。
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分;告知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含未签合同的),不得分;劳动合同中写明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内容,扣1分。
对员工及相关方宣传和培训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 2 无培训及记录的,不得分;培训无针对性或缺失内容的,每次扣1分;员工及相关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2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等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处所。 2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制度的,扣1分;没有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的,一处扣1分;放射性同位素未存放在专用的安全贮藏处所的,扣1分。
10.3职业危害申报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2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2分。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3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2分。
小计 41 得分小计
十一、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 没有建立机构或专人负责的,不得分;机构或专人未及时调整的,每次扣1分。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2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2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11.2应急预案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2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1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1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2 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2 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的,每个扣1分。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2 每缺少一类,扣1分。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2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11.4应急演练 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2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1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1分。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2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11.5事故救援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2 未及时启动的,不得分;未达到预案要求的,每项扣1分。
急结束后应编制应急救援报告。 2 无应急救援报告的,不得分;未全面总结分析应急救援工作的,每缺一项,扣1分。
小计 26 得分小计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对事故进行登记管理。 2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2 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2 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12.3事故回顾 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2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小计 14 得分小计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2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评定,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2 少于每年一次评定的,扣1分;无评定报告的,不得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和参与的,不得分;评定报告未形成正式文件的,扣1分;评定中缺少元素内容或其支撑性材料不全的,每个扣1分;未对前次评定中提出的纠正措施的落实效果进行评价的,扣2分;发生死亡事故后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后未及时重新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定的,不得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2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部门、所属单位、员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2 未纳入年度考评的,不得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度考评每少一项,扣1分;年度考评每少一个部门、单位、人员的,扣1分;年度考评结果未落实到部门、单位、人员的,每项扣1分。
13.2持续改进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预警指数系统,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2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1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1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1)系统运行效果;
(2)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3)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4)系统中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6)与相关方的关系。 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的事项缺项,或评定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每项扣1分。
小计 14 得分小计
总计 700 得分总计
附表
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
序号 考评类目 考评项目 考评内容 扣分说明 扣分分值
本文转载自应急管理部公开的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效力低于部门规章、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