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核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辐射安全监督员证》发放范围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事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持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在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者后续处理报告;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资格培训的教学大纲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统一编制。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培训内容。
第二章证件申领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发放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辐射安全监督员证》。
(一)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
(二)满足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要求。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经验和培训要求,但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教育背景,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人事部门批准到其单位工作,需要参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临时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具有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且获得学士学位,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三年以上;
(二)获得理学、工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两年以上。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但具有大专以上同等学历,并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也可以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一)取得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参加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的省级辐射安全监管初级或者高级培训并通过考核;
申请领取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培训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申请领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应当由申领人员所在单位于每年的3月31日或者9月30日之前向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条件的,核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下《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情况,应当在核发后一个月内报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三章证件管理
禁止伪造、变造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
到期未换发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自行失效。
(一)证件有效期届满的;
(二)持证人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持证人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区域范围发生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形。
因证件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按照发证部门的要求参加在岗培训。
申请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换发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件交回所在单位。
(一)持证人退休的;
(二)持证人调离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岗位的;
(三)其他不适宜继续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形。
第四章责任追究
(一)涂改、转借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二)使用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从事与公务无关的活动的;
(三)其他违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暂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发证部门应当对其重新进行资格培训。证件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所在单位暂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发证部门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或者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二)以欺诈、舞弊、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安排未取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人员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
(二)对持证人和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 其他违反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本文转载自生态环境部规章库。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