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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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2006年10月1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公布 根据2017年12月20日《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一)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
对每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的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一)管护设施状况;
(二)面积和功能分区适宜性、范围、界线和土地权属;
(三)管理规章、规划的制定及其实施情况;
(四)资源本底、保护及利用情况;
(五)科研、监测、档案和标本情况;
(六)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七)旅游和其他人类活动情况;
(八)与周边社区的关系状况;
(九)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情况;
(十)管理经费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评估的内容。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期评估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结果和整改建议向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反馈,并抄送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
被评估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
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设立、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以及名称的更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超标排污单位限期治理的情况;
(四)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生态影响专题报告是否征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破坏、侵占、非法转让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或者其他自然资源的行为;
(六)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编制方案,编制的方案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参观、旅游活动是否按照编制的方案进行;
(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是否符合建设规划(总体规划)要求,相关基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八)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是否依法履行职责;
(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对于整改不合格且保护对象受到严重破坏,不再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提出对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降级的建议,经评审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给予降级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撤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功能区划的;
(二)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的;
(三)违法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
(五)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干预或者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的;
(二)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三)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四)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五)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予制止或者不予查处的;
(六)阻挠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七)挪用、滥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费的;
(八)对监督检查人员、检举和控告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不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执法检查内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违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后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文转载自生态环境部规章库。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