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发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2004年6月2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二章听证的适用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
(二)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查机构内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环境行政许可事项重大复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由许可审查机构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决定证人是否出席作证;
(四)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指挥听证活动,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场;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一)决定将有关听证的通知及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一)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审查人员,或者是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当事人,或者是被听证的行政许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行政许可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与被听证的行政许可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环境鉴定、监测人员。
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应说明理由,由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四)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五)对证据进行质证;
(六)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查阅案卷。
(一)按照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环境鉴定人、监测人、证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加人,应当承担第(三)项和第(四)项义务。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了解被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出席听证会。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证言。
鉴定或者监测机构应当提交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鉴定或者监测结论。
第四章听证程序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听证的许可事项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听证会的方法。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对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
(四)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送达《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形式,并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者其他必要情形时,可以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向社会公告。
(一)听证申请人的姓名、地址;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要求;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四)其他相关材料。
(一)听证申请人不是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
(二)听证申请未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三)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姓名、职务;
(五)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预先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六)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者其他必要情形时,可以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记录员宣布听证所涉许可事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辩论;
(六)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做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一)听证所涉许可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陈述意见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在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一)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三)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四)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听证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六)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七)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八)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罚则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不组织听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或者不予听证的理由的。
第六章附则
环境立法听证会,除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听证组织和听证程序的规定执行。
附件:1.《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公告》格式
2.《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格式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格式
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格式
5.《送达回执》格式
附件一:
×××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和《
》第条)的规定,我局定于年月日时分,在 (地点)
就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举行听证。
如申请参加该听证会,可在年月日到我局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我局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在参加听证前,须作好以下准备: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二:
×××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 [×] ×号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了关于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的申请。我局的初步审查意见是。主要理由: 。
主要证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该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你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听证。
你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或者个人)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三: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 ×××环境保护局) :
现就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提出听证申请。
申请的依据和理由:
附件: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
(签字或者印章)
×年×月×日
附件四:
×××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 [×] ×号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并应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 和/或 申请人) 的听证要求,我局决定就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
举行听证。
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二、参加听证会人员
1、听证主持人姓名: 职务: ,
书记员姓名: 职务: 。
2、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姓名: 职务: 。
3、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 。
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 。
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经说明理由,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三)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四)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
(五)对证据进行质证;
(六)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查阅案卷。
2、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四、注意事项
1、携带有关证据材料;
2、通知有关证人出席作证;
3、如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须提前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五、我局联系方式
我局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附件五:
×××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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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姓名或者名称
受送达人地址
案 由
送达文书名称
及发文字号
送达地点
收到时间 ×年×月×日
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签字或者印章)
×年×月×日
送达机关
送达机关(印章)
×年×月×日
本文转载自生态环境部规章库。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