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公布 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国家库由生态环境部设立和管理。地方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和管理。
(一)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审查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和管理系统软件。
(一)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技术规范和要求;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审查工作。
个人申请书和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设立部门认可,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 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设立部门应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 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与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情况,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五)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转载自生态环境部规章库。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