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0日国家环保局令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研究成果管理办法
(1992年2月20日国家环保局令第7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为阐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其效应的机理、规律、特征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为解决某一环境问题而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对引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创新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四)应用推广已有科技成果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环保科技成果;
(五)为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环保科技成果;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环保科技成果。
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三)主要技术报告。
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登记的环保科技成果,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环境保护机构审查、推荐。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单位的环保科技成果,直接报送。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环保科技成果,由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会同主要协作单位按上述规定报送。
任何单位、个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中的环保科技成果有异议的,自成果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可向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写清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国家环境保护局接到异议书后,送成果推荐部门调查核实;成果推荐部门应及时对有异议的成果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核定。
对无异议的环保科技成果,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发给环保科技成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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