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6号公布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详见附件)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46号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详见附件)已经2018年3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
2018年3月9日
旅游行政许可办法
第一章总则
旅游主管部门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相关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旅游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旅游主管部门不得歧视。
国家旅游局负责建立完善旅游行政许可全国网上审批平台,逐步推动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网上办理和审批。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将本部门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或者接入全国网上审批平台统一实施。
实施行政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旅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建立和实施旅游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顶岗补位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和文明服务制等服务制度和规范。
旅游行政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旅游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章实施机关
旅游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对委托行为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旅游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转委托。
(一)受理、审查旅游行政许可申请,并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许可决定建议;
(二)组织旅游行政许可听证工作;
(三)送达旅游行政许可决定和证件;
(四)旅游行政许可的信息统计、信息公开工作;
(五)旅游行政许可档案管理工作;
(六)提供旅游行政许可业务咨询服务;
(七)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需要其他业务机构协助办理的,相关业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受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行政许可受理范围;
(二)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有效,授权事项及范围是否明确;
(三)申请材料中是否明确附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所申请事项的各项受理要求。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文字、计算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告知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但拒绝再补正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和依据;
(六)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依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符合行政许可受理单制度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旅游主管部门出具前款规定的相关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或者询问时,应当出示证件,并制作现场核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现场核查笔录、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核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和内容,经被核查人、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并由核查人员签字。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核查。
行政许可办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经复核,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返还旅游主管部门已出具的相关书面凭证。对纸质申请材料,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留存复制件,并将原件退回。
(一)申请人因涉嫌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的;
(二)申请人被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的;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查。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一)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作出决定的时间,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应当载明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名称、被许可人名称、行政许可事项、证件编号、发证日期和证件有效期等事项。
(一)受送达人到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或者受理场所直接领取,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邮寄送达的,申请书载明的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许可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许可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旅游主管部门送达;
(五)无法采取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在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听证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争议事实进行辩论;
(六)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人员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者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六章档案管理
(一)申请人依法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
(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许可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管理的其他材料。
材料形式应当包括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档案交接、保管、借阅、查阅、复制等,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签收、登记、审批手续。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行政许可实施评价方案,明确评价主体、方式、指标和程序,并组织开展评价,依据评估结果持续提高许可工作质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旅游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旅游行政许可权由其他部门集中行使的,其旅游行政许可的实施参照适用本办法。
本文转载自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电子文本与正式发布文本不一致的,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