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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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公告、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有《立法法》授权,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两者的效力位阶都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章由《立法法》授权国务院部门制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不得设定减损权利、增加义务的内容,效力低于部门规章。

«行政处罚» 命中 159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3,106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税发〔2007〕9号发布 2007年2月2日
    •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 税务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发布 2014年3月25日
    •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发布 2021年7月16日
    •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并与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相衔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现将修订后的税务执法文书式样予以公布。
    •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稽查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2012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2015年第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2017年第33号)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同时废止。
  • 税务财税文件财综〔2011〕115号发布 2011年11月29日
    •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截留、挤占、挪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单位及责任人,由财政、价格、能源、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纳服发〔2022〕5号发布 2022年1月11日
    • 14.优化执法方式。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部分地区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让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推出第二批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税发〔2002〕150号发布 2002年11月28日
    • 二、可以抵扣的欠缴税款为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下列各项欠缴税金:(一)欠税;(二)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三)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发布 2018年6月15日
    •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税务财税文件财税〔2008〕157号发布 2008年12月9日
    •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
  • 税务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发布 2013年11月26日
    • 三、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因涉税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停止上述三家企业技术中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从发布本公告之日算起)。
  • 税务工作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发布 2005年11月1日
    • 二、本次制定、修改的税收执法文书共67 个(见附件1: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等使用的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文书的联次,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 税务其他文件环办大气〔2026〕2号发布 2026年1月13日
    • 对定期复核、日常监管、举报核实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绩效分级指标要求或存在大气污染防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由绩效等级评定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要求其整改或予以降级。如作出降级处理,应及时通过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开降级情况。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函〔2013〕159号发布 2013年4月9日
    • 二、对西宁国美2007年度至2009年度自开自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理,可适用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的处罚规定,鉴于其开具和使用是一个行为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环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款一次。
  • 税务税务规范性文件国税函〔2005〕495号发布 2005年5月24日
    • 目前,管理部门审核检查中确定属于第二类一般性违规问题的处理属于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范围,相关的补税、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可使用《税收缴款书》。在处理过程中,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的其他文书,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已经包括在即将下发的税收执法文书样本中。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函〔2020〕27号发布 2020年2月17日
    •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 税务其他文件发改体改〔2023〕1054号发布 2023年7月28日
    •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管理、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重点领域分别明确不予处罚具体情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行政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开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罚款事项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对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
    • 9.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类采取行政处罚、督促整改、通报案例等措施,集中解决一批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支持各地区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
  • 税务财税文件财会〔2025〕23号发布 2025年9月24日
    • (四)推动开展联合行政处罚。对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经会商研究,分别按照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税务国务院文件国办发〔2021〕36号发布 2021年9月23日
    • 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完善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清单,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执法文书样式、行政执法指引,约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工作机制。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发〔2015〕32号发布 2015年2月27日
    • (四)加强规范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稳步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积极探索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探索运用柔性指导、疏导等方式,促进税收共治,提升税法遵从度。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发〔2013〕103号发布 2013年9月30日
    • (一)严禁滥用职权。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规范税收执法,所有执法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程序正当。不准收过头税、转引税款;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等制度,不准擅自设定和违规办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不准违规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和进行税务行政处罚;不准违规采取税务行政强制和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
  • 税务工作通知税总发〔2018〕19号发布 2018年2月22日
    • 5.改进税收执法。扩大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范围;制定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优化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