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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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税文件、部门规章等。属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 命中 159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2,53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 2017年5月16日
    •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 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发布 2019年11月26日
    •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 第五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发布 2021年12月31日
    •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 第五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 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布 2013年5月10日
    • 第十九条 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 工作通知国税发〔2012〕65号发布 2012年7月3日
    • (三)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税务行政裁量权涉及税收执法的方方面面,包括税款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为保证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有效、有序地开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本着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原则,逐步、逐项地规范各项税务行政裁量权。当前,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存在问题较多,引发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于2012年底前完成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同时要逐步加强对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其他重要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规范。
    • 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职权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据立法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自主作出决定和选择行为方式、种类和幅度的权力。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它的存在既是社会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又是法律规范的局限性所决定;既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也是实现个案公平的需要。但行政裁量权又是一把双刃剑,容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规范和控制。
  • 工作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发布 2002年11月20日
    •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 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 2012年6月14日
    •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 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6号发布 2012年6月15日
    • 四、技术中心和示范平台依法纳税情况的核查,以税务系统现有稽查信息为基础,以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下达之日为准。
    • (二)各地税务机关对已经认定为技术中心的企业,要加强税收管理,对其依法纳税情况每两年复审一次,如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的,填具《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表》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附送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 其他文件计价格〔1999〕2370号发布 1999年12月30日
    •     八、税务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 财税文件财税〔2018〕110号发布 2018年9月29日
    • 为进一步规范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管理,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的行政处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 其他文件法释〔2024〕4号发布 2024年3月15日
    •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 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发布 2021年11月15日
    • 四、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 税务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发布 2026年1月1日
    • (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 对因纳税争议代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经查验发现未取得纳税人授权或者存在3年内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委托方纳税人到现场沟通。
  • 工作通知税总发〔2018〕133号发布 2018年8月17日
    • 1.《指定管辖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设置。
    • 1.《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文件印发)第十一条设置。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发布 2021年6月7日
    •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布 2014年12月2日
    •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 税务规范性文件国税发〔2006〕62号发布 2006年4月30日
    • 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否按偷税进行行政处罚的通知》(国税发[1998]205号)。
  • 工作通知国税函〔2012〕138号发布 2012年4月6日
    • (一)围绕税额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税收执法环节和涉税审批事项,加强执法监察。
  • 税务规范性文件国税发〔2007〕10号发布 2007年2月2日
    • 6. 审核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
    •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1)取得甲方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 工作通知国税发〔2010〕103号发布 2010年11月1日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督办机关要求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收款项入库凭证以及案件终结检查、终结执行审批文书等资料复印件的,应当附列。
    • 第十三条 对承办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拟处理意见报告》,督办机关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5日内审查;如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督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没有表示异议的,承办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