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文件
4,869 篇 · 4,868 篇有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税文件、部门规章等。属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 命中 21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1,830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发布 2015年12月28日
- (五)行政处罚行为:
- (一)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发布 2021年7月12日
- (二)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发布 2018年6月15日
- (10)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 (1)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设置“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登记方法为: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审计决定书、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处罚)决定书或应征凭证汇总单的应征查补税金记“应征查补税金”增加数,根据查补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回执联和入库凭证汇总单的入库查补税金记“入库查补税金”增加数。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发布 2021年12月31日
- (三)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 (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发布 2018年6月15日
- “(三)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发布 2019年7月24日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发布 2014年12月27日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发布 2014年12月27日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发布 2011年2月14日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 2017年5月16日
-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 第五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发布 2019年11月26日
-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 第五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发布 2021年12月31日
- (四)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 第五条 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发布 2021年6月7日
-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发布 2014年12月2日
-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机关科学民主决策,强化内部权力制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 税务部门规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发布 2014年3月25日
- 开具依据包括纳税申报表、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其他记载税款缴库凭证内容的纸质资料或电子信息。
- 税务部门规章国税发[1998]156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发布 2018年6月15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