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文件

4,869 篇 · 4,868 篇有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税文件、部门规章等。属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处罚» 命中 49 篇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国家法律法规里还有 2,23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工作通知税总办发〔2019〕65号发布 2019年7月18日
    • 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分为政策法规、纳税服务、行政执法3类一级公开事项,税收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办税地图、办税日历、办税指南、权责清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非正常户公告、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委托代征公告16个二级公开事项。对每一公开事项,要逐一描述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
  • 工作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发布 2017年4月27日
    • (三)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加大执法依据、执法过程、处理结果等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事项公开,向社会发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做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作出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案件复议诉讼期间届满或经复议诉讼最终确定效力后次月10日内,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完成公布。(政策法规司、稽查局牵头落实)
  • 工作通知税总发〔2014〕107号发布 2014年9月15日
    • (七)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合法性审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对可能涉及设立行政审批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把关,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制度性侵权,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按照“将合法性审查延伸到税收执法的重要环节。税收重大决策、税务行政审批、税务行政处罚三项工作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求,积极实施税务行政审批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审批的合法性。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强化行政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提高行政审批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工作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发布 2023年2月20日
    • 三、精细服务提档。推动相关区域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区域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深化税务与银保监部门“银税互动”数据直连试点,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 工作通知税总发〔2020〕11号发布 2020年2月27日
    •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 工作通知税总发〔2020〕48号发布 2020年9月28日
    •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坚决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费。全面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健全完善税务机关权责清单,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快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进一步推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强化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加强税费政策法规库建设,通过税务网站集中统一对外公布并动态更新,增强税务执法依据的确定性、稳定性和透明度,持续打造公正公平的法治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负责)
  • 工作通知税总纳服发〔2026〕17号发布 2026年3月20日
    • (六)推进多要素信用增值。各相关部门依托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数据开发利用,提高小微经营主体融资便利水平。各级税务部门联合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合作,充分发挥纳税缴费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经验交流、风险评估、宣传推广等合作联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服务企业的效果。各地税务部门积极参与当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发挥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信息共享、名单筛选、需求对接、联合会诊等工作,合力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效;深化落实纳税缴费信用管理要求,主动提示提醒状态变化、评价结果、失信风险、修复途径,探索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做好信用修复辅导,帮助其防范失信风险,营造诚信纳税缴费促发展的良好环境。
  • 工作通知税总发〔2020〕74号发布 2020年12月31日
    • (一)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针对税务证明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事中事后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和风险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文书确定为失信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着力解决税务部门与地方政府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畅问题。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税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要积极通过协税护税机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工作通知税总发〔2013〕21号发布 2013年3月4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63号,以下简称《方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以下简称《框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以《框架》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各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的具体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既要符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别是基层创建对象的实际和特点,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又要具有一定的示范导向,体现先进性和激励性。由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自主确定的分值在具体分值配置上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科学合理,彰显公正。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应于5月底前将评价标准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备案后组织实施创建试点工作。 二、精心组织,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本省税务系统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试点工作。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对申报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实地评估,对《框架》确定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制定详细的评分规则,明确具体的扣分和加分标准,确保评价标准的要求真正得到落实,切实保证创建效果,发挥示范单位在推进基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典型、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注意总结,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对创建试点工作及时进行总结评估,研究解决创建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方案和创建评价标准,改进创建工作方法,提升创建工作水平。要在积极开展创建试点工作的同时,将创建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为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附件: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4日 附件 税务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评价标准框架(试行) 第一部分:依法行政基础工作(合计100分,其中总局确定60分,省税务局自主确定40分) 一、健全组织保障,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10分) (一)强化依法行政组织保障(4分) 1.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强化责任分解和督促落实。制定落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2分) 2.税务机关有机构专职负责税收法制工作,并配备有1名以上法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1分) 3.在税收执法岗位的人员均具有税收执法资格。(1分) (二)建立健全税务干部学法用法制度(3分) 1.领导班子每年集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不少于2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在述职、述廉时报告自身学习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1分) 2.每年开展针对全体税务干部的法治培训,规范设置法治培训内容,将依法行政课程作为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1分) 3.每年对税务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测试。(1分) (三)各省税务局补充和细化(分值由省局确定) 二、履行税收职责,规范税收执法(45分) (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分值由省局确定) 1.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重大行政决策。 2.按照规定的办法制定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税收征管合法高效(15分) 1.依法组织税收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不多征、少征、提前、延缓征收税款,不摊派、转引税款,不占压、挪用或者截留税款。(3分) 2.全面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分)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和票证管理。(2分) 4.依法进行税款核定和纳税调整。(2分) 5.依法进行欠税管理。(1分) 6.开展税源监控分析和征管质量考核,落实税收收入质量评价工作。(2分) 7.依法规范开展纳税评估工作。(3分) (三)税务行政处罚规范(8分) 1.税务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主体合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适当。(3分) 2.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处罚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2分) 3.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程序和说明理由制度。(3分) (四)规范开展税务检查(8分) 1.实施税务检查的主体和程序合法。(3分) 2.税务行政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5分) (五)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管理(8分) 1.未违规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2分) 2.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3分) 3.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管理。(3分) (六)加强税收强制管理(3分) 1.未违规设定行政强制。(1分) 2.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2分) (七)各省税务局补充和细化(分值由省局确定) 三、优化纳税服务(20分) (一)落实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分值由省局确定) 三级指标由各省税务局细化。 (二)开展税收宣传,组织税务咨询,推进专业化咨询服务(分值由省局确定) 三级指标由各省税务局细化。 (三)全面推进办税公开(6分) 1.制定办税公开具体落实措施。(2分) 2.公开办税流程以及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信息。(2分) 3.保证纳税人至少可以通过一种方式查阅办税公开信息。(2分) 四、强化行政监督,落实问责制度(15分) (一)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5分) 1.建立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岗责体系,规范工作流程。(2分) 2.对具体执法人员,分解岗位职责、细化工作规程、认真考核评议、严格过错责任追究。(3分) (二)切实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分值由省局确定) 1.对符合标准的税务案件实施重大案件审理。 2.按照规定的办法开展重大案件审理工作。 (三)认真开展执法督察(分值由省局确定) 1.按照规定开展全面、日常和专案专项税收执法督察。 2.对执法督察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及时整改。 (四)妥善处理外部监督意见(分值由省局确定) 1.对外部监督部门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妥善处理纳税人举报投诉。 五、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畅通法律救济渠道(10分) (一)积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分值由省局确定) 1.健全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 2.认真执行信访工作规则。 (二)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分值由省局确定) 1.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2.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三)各省税务局补充和细化(分值由省局确定) 第二部分:依法行政创新工作(本部分最高加分为10分,其中总局6分、省局4分,总局6分在审核确认全国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时使用) 基层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工作中具有创新性并且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成效。 第三部分:依法行政社会评价(本部分最高加分为10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得到相关部门表彰和公众认可(分值由省局确定) (一)依法行政工作得到相关部门表彰或者作为经验被推广的:厅(局)级每次加0.5分,省(部)级以上每次加1分。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相关媒体报道的:省级每次加0.5分,国家级每次加1分。 二、行风评议在当地执法机关中名列前茅(分值由省局确定) 具体加分标准由省税务局确定。 三、在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名列前茅(分值由省局确定) 具体加分标准由省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