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文件
4,869 篇 · 4,868 篇有全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税文件、部门规章等。属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检索在另一处。
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劳动合同 解除» 命中 4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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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司法解释。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其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发布 2011年6月29日
-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其他文件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发布 2002年11月18日
-     (十四)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     (十五)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 其他文件劳社部发〔2006〕6号发布 2006年1月20日
- (二十九)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避免集中推向社会。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当地规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调控的具体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