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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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命中 147 部
党内法规里还有 11 部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另一套规范体系,不与国家法律位阶比较,单独检索。
税务部门文件里还有 159 篇提到«行政处罚»去看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税文件、部门规章等。属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单独检索,不并入上面的结果。
- 修改、废止的决定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6月13日无条文结构
- (二十一)在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行政处罚”。
- 修改、废止的决定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9月27日无条文结构
-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 修改、废止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7月27日无条文结构
- (一)将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 修改、废止的决定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9月27日无条文结构
- 15.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 12.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依照其规定。”
- 修改、废止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9月29日无条文结构
-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定期进行信息汇集、分析,针对性地开展执法监督:
- 修改、废止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2月1日无条文结构
- 七、废止《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
- 修改、废止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3年11月22日无条文结构
-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以在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按照规定申请修复,提前终止公示。一般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信息不予公示。严重失信…
- 本市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实施情况开展执法监督。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系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并依法实施。
-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修改、废止的决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11月29日无条文结构
- “(二)因弄虚作假受过一次行政处罚,一年内又实施弄虚作假行为的;
- “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移送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工作:
-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环境监测项目;…
- 修改、废止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9月28日无条文结构
-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修改、废止的决定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2月1日无条文结构
- 四十九、将原第七十二条修改为第八十条,表述为:"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决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处罚权由相关政府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 修改、废止的决定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8月6日无条文结构
- “(三)立法的主要依据和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论证听证情况;
- 三十四、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
- 修改、废止的决定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4年1月29日无条文结构
-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和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论证听证情况;
- 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本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
- 三十四、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或者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 修改、废止的决定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6月4日无条文结构
-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和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论证听证情况;
- 三十七、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
- 修改、废止的决定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8月7日无条文结构
-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和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论证听证情况;
- 九、将第六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需要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
- 四十六、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
- 修改、废止的决定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8月13日无条文结构
-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在第二款“行政收费”后面,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 修改、废止的决定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024年3月26日无条文结构
-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和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论证听证情况;
- 九、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需要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
- 三十八、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在第二款“设定警告”后增加“通报批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后增加“等法律、法规”。
- 修改、废止的决定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9月29日无条文结构
- (二)立法的主要依据和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论证听证情况;
- 九、将第六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需要设定或者规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
- 四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
- 修改、废止的决定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7月26日无条文结构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并执行。
- (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实施。”
- 修改、废止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4年5月10日无条文结构
-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一)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修改、废止的决定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2022年11月30日无条文结构
- (二十)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十六)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决定。"
- (九)增加一条,作为新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在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向社会公示的前提下,通过信息化手段,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作为行政处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