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培育和引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会展企业,支持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等市场主体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支持会展国际组织、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行业协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者分支机构,集聚会展业上下游企业。

鼓励本市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等国际会展行业组织,与国际、国内知名会展企业加强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