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举办单位应当客观、准确、真实地发布会展活动招商招展信息和宣传广告,加强展前、展中、展后全流程管理,确保会展活动合法、安全、有序。
在会展活动期间,参展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二)展示和展销伪劣、不合格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三)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展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举办单位可以按照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