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处置流程。对受理的举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激励从业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事故隐患的合理化建议。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