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