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专项资金用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监管能力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促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提高安全生产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的投入。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