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动社会治理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定期研究社会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