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统筹归集与社会治理相关的各类数据,加强数据回流、开发、利用,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集有关数据,保障数据采集对象的知情权、选择权,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共享数据质量,实现动态维护,确保数据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能够通过网格化平台共享利用的数据,不得向基层重复采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