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网格长(员)和其他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瞒报、迟报、谎报网格事件;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五)其他违反网格化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