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提升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国际化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