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