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数据等部门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对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护和登记,推进相关保护规则构建以及流通使用、开放共享等领域的标准规范体系建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