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措施,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6日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措施,推动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自我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