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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服务

第三十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行业组织等组建知识产权联盟,加强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的研究和交流合作。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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