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建立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和运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