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未标注第一款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放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
第一款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在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放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