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废止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事先取得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