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未标注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

实行告知承诺(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

序号

名称

法律规定

调整内容

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性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7

林草种子(进出口)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