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