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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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y 18,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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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mittal notice
What follows is the notice transmitting the regulation, not the text of the regulation itself.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全文如下。
Text of the regulation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5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Chapter 1总则
乡镇(街道)、各类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一)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增强共抓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效能;
(二)坚持管发展必须抓环保、管生产必须抓环保、管行业必须抓环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坚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遵循自然规律,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做到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
(五)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精准科学的追责机制,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结合职责,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
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依规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加强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依规依法履行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Chapter 2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要求;
(二)推动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调查研究,调度督促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重要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推动构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空间格局;
(三)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研究缓解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的重大措施;
(四)统筹协调各方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推动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支持人大、政协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落实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要求。
(二)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发布省级、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保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对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
(三)督促推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四)组织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题调查研究,定期分析生态环境形势、研判生态安全风险,调度督促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减排等方面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研究解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五)强化财政对美丽中国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投入规模同建设任务相匹配。
(六)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组织完善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协同的生态环境应急责任体系。
(一)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落实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体制改革部署。
(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或者改善规划、方案,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
(三)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分析生态环境形势,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问题发现机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领域重点难点问题。
(四)按照党委和政府部署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
(五)指导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
(六)推动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Chapter 3监督追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
(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敷衍塞责,失职失责;
(三)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
(四)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生态环境状况恶化,发生严重生态环境损害;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应当依规依法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