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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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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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 2021年9月17日发布)
Chapter 1总则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应当突出工作需要,保持适度规模。
公开遴选中涉及领导职务和职级升降、领导职务和职级互相转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考察;
(五)决定与任职。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公开遴选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公开遴选工作进行统筹,合理确定时间和频次,一般应当集中开展。
Chapter 2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名额、职位简介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Chapter 3报名与资格审查
公务员所在机关党委(党组)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把关责任,充分考虑人选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对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不得同意或者推荐报名。
(一)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三)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四)一般应当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五)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六)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八)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四)、(六)项所列条件,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一)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二)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机关、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六)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
Chapter 4考试
Chapter 5考察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Chapter 6决定与任职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对拟任职人员未设置试用期的,在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
拟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试用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7纪律与监督
(一)不按照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五)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影响公平、公正行为的。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参加遴选人员作弊的;
(四)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五)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