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初任培训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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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1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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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发布)
初任培训一般由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严格落实初任培训任务,做到应训尽训。专业性较强、新录用公务员较多的机关,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按照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初任培训,培训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垂直管理部门、双重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初任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一般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一)集体宪法宣誓。宣誓场所、宣誓仪式和宣誓誓词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有关规定执行。监誓人一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二)优秀公务员作事迹报告或者经验介绍。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作开班动员。
入职培训可采取脱产培训、岗位实习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组织开展军训。新录用公务员较少的机关,可按照性质类似或者业务相近原则,与有关机关联合开展入职培训。县、乡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的入职培训,可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有关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教师和学员管理,加强授课内容审查把关,确保授课内容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正确;落实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学员管理规定》,执行学员考勤等制度。授课教师必须对党忠诚、政治坚定,严守纪律、严谨治学,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学员应当端正学习态度,认真参加培训,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安全保密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举办的初任培训班结束后,学员表现情况、考核评价结果由有关培训机构及时反馈学员所在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作为试用期满考核的内容。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者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完善初任培训登记制度,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时由所在机关组织填写《公务员初任培训考核表》(见附件)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和有关培训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初任培训师资水平,组织政策理论水平高、机关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公务员先进典型和业务骨干上讲台;完善初任培训课程体系,组织开发培训课程,及时更新课程内容;组织学好用好公务员初任培训全国统编教材。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编写体现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特点的培训资料。
公务员初任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区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编制公务员初任培训经费预算,严格落实培训经费管理有关规定。
公务员主管部门适时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者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对新录用公务员素质能力、履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初任培训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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