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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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cembe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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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批准 2009年7月2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2020年12月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 2020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辞去公职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党管干部;
(二)尊重个人意愿和从严审核审批相结合;
(三)保障合法流动和加强离职后从业管理相结合;
(四)依法依规办事。
Chapter 2辞去公职情形和程序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或者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一)本人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二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以上职级的,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重点审核公务员是否具有不得辞去公职或者辞去公职后的从业限制情形,并征求其所在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保密等部门的意见。同时,提醒其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其中,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四)任免机关将批复送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
(五)同意辞去公职的,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六)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和《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将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撤销同意辞去公职的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机关要求申请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Chapter 3管理与纪律
本人应当配合转递人事档案,未予配合的,其后果由本人承担。
前款所称原任职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领导职务;原工作业务,是指公务员辞去公职前3年内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省级以上具有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Chapter 4附则
附件:1.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2.关于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3.关于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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