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
- Issued
- September 15, 2019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19
- Articles
- 19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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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党内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助配合牵头部门共同执行党内法规。
其他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按照规定推动有关党内法规在本单位的执行。
党委(党组)书记应当认真履行本地区本单位党内法规执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党内法规工作的班子成员承担党内法规执行直接责任,其他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党内法规执行工作。
(一)担当作为,恪尽职守,不得不作为、乱作为;
(二)严格执规,令行禁止,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三)公正执规,坚持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不得搞特殊、开后门;
(四)规范执规,按照规定的主体、权限、程序等执行党内法规。
牵头执行部门应当将党内法规宣传教育作为履行执规责任的重要方面,加大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力度。
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执规责任情况,应当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建工作、法治建设等考核相结合。
开展党内法规实施评估工作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应当列入实施评估范围的党内法规主要包括: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新规定的;规范和调整事项发生较大变化的;执行过程中遇到较大困难、意见反映较多的;试行期满或者没有规定试行期但试行超过5年的。
根据工作需要,实施评估可以对1部党内法规或者其中的若干条款开展专项评估,也可以对相关联的若干部党内法规开展一揽子评估。实施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评估报告。
(一)不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内法规执行的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
(二)履行领导、统筹、牵头、配合、监督等执规责任不力;
(三)执行党内法规打折扣、搞变通或者选择性执行;
(四)本地区本单位在执规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