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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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1总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Chapter 2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3奖励的权限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Chapter 4定期奖励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Chapter 5及时奖励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Chapter 6奖励的实施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Chapter 7奖励的监督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