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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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ly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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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mittal notice
What follows is the notice transmitting the regulation, not the text of the regulation itself.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Text of the regulation
(一)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二)因干部培养需要,按规定实行干部交流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的;
(四)受到免职、降级等处分,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
(五)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在司法办案岗位工作的其他情形。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出本法院、检察院的;
(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因健康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按规定应当退休的;
(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九)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其他情形。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法官、检察官法定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公职的其他情形。
(一)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
(二)违反审判、检察纪律,情节较重的;
(三)存在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律、党纪处分条例和审判、检察纪律规定,应当予以降级、撤职的其他情形。
法官、检察官不服调离、免职、辞退或者降级、撤职等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复核,提出申诉、再申诉。法官、检察官不因申请复议、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罚。
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法官、检察官错案责任案件,应当进行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关机构应当派员向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检察官违纪违法事实以及拟处理意见、依据。当事法官、检察官有权陈述、申辩。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对以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攻击辱骂、损毁财物及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自由和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有效制止;对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果断处置、从严惩处。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办理危险性较高的其他案件,经司法人员本人申请,可以对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上述保护措施。
(一)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
(二)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将法官、检察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的;
(四)对司法人员的依法履职保障诉求不作为的;
(五)侵犯司法人员控告或者申诉权利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法官、检察官法定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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