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199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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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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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2、确定被考察人选,组织考察。
3、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确定推荐人选,报上级党委审批。
4、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后提请党委审批。
5、向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上级党委批准的人事安排方案,进一步听取意见;向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6、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说明推荐理由,介绍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1、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2、确定被考察人选,组织考察。
3、听取政府首长和分管副职的意见;属地方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还应听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
4、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确定推荐人选。
5、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主任会议成员、政府党组或政府常务会议成员通报党委关于人事安排的意见和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
6、根据党委的推荐意见,政府首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名,由政府首长或他委托的有关部门介绍所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要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对党委推荐的人选有不同意见,应向党组织反映。不得利用散发传单、传播不实传闻等方式,影响他人依法表达选举意志。
属于双重管理的干部,双方对推荐人选如有不同意见,协商不一致时,以主管方提出的干部作为推荐人选。在向上级党委报告时,应反映协管方的意见。
由地方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干部未获通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一步协商后,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例会时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