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

Party self-governance
Party regulationsA parallel body of rules, not ranked against national law
Issued
October 27, 2014
In force from
Articles
8 articles

Source: Party Regulations Library on 12371.cn. The official library does not publish a status of legal force, and this page does not judge whether the regulation is currently in force.

Transmittal notice

What follows is the notice transmitting the regulation, not the text of the regulation itself.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Text of the regulation

Article 1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侵占群众利益,助长不正之风,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为做好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私人会所的清理整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Article 2本规定所称历史建筑,是指各级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中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具有相应设施和管理机构的公共绿地;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游览观赏、休憩健身、文化娱乐、科学普及等活动的公共场所。

本规定所称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Article 3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Article 4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区分情况处置:

(一)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

(二)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三)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

(四)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Article 5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Article 6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Article 7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职能职责,搞好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问题,制定政策措施,坚决防止和纠正侵占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的问题。
Article 8本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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