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出厂时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