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应当事先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过往船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
内河行洪、泄洪、疏浚等可能影响船舶、设施安全的,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先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因行洪、泄洪、调水调沙等需要拆除浮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浮桥运营人做好承压舟的拆解、锚固、值守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