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逐步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

禁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及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Regulatory Decis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