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Not yet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省级重要湿地动态监测,对省级重要湿地生态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一般湿地的动态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发现湿地生态状况异常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修复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