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Not yet in force

湿地依法实行分级管理。湿地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的发布或者调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级重要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的发布或者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发布或者调整,并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的发布或者调整,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发布或者调整,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名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发布的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的名称、类型、面积、四至范围、管护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