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一)制发公文、公报、统计报表;

(二)制定标准、规程及技术文件;

(三)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检验数据;

(四)编播广播、影视节目;

(五)进行教学、科研,发表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技术资料;

(六)出版、发行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七)制作、发布广告和网页,提供信息服务;

(八)生产产品,进口、销售商品,标注商品标识、标签,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

(九)印制票据、票证、账册、包装、装潢、技术图样及相关资料;

(十)签订合同、协议;

(十一)开具处方,填写病历;

(十二)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明示计量单位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